【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
📍民法寄託契約的短期時效究竟範圍為何?
👉法院怎麼說:
(一) 按民法第614 條規定: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同法第601條之2(88年修正前為第605 條)明定:
關於 #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其立法理由係謂:「本條為消滅時效之規定,為保護受寄人之利益計,應使受寄人對於寄託人有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然此種權利亦不宜永久存在,故規定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蓋使權利狀態得以從速確定也。」,#可知第601條之2所指短期時效,#係指同法第595條、#第596條、#第601條規定之受寄人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寄託人對倉庫業者之寄託物滅失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內。
📍案件事實: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3年2月起,陸續委託上訴人承運機具至中國大陸;嗣於同年7月24日將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為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之放大機機台兩套(機身號碼為LG13226T 與LG132228T),委託上訴人安排保管暫置,其後除編號LG132228T之No.3/4 因與其他機台合組而另行出貨外,其餘No.1/4、2/4、4/4三箱機台(即系爭機台),仍繼續由上訴人保管。詎上訴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擅自將系爭機台放置於第一審共同被告晉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晉越公司)之農舍倉庫,致同年8月8日因該倉庫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而燒燬,伊受有歐元 9萬8,718.53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37萬5,187元之損害,上訴人其後僅賠付84萬4,116 元,尚欠253萬1,071元拒不給付等情。爰備位之訴依民法第590條、第592條、第593 條第1項、第614條及第226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於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機台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逾上述金額之請求後,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其餘未繫屬本院者,均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間就系爭機台訂立運送契約,應適用運送契約相關規定;系爭火災係於103 年8月8日發生,被上訴人迄至106年1月5日始為請求,已罹於1年之短期時效。兩造已於104年1月間達成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本件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航空貨運承攬業及倉儲業。香港中諾集團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間以被上訴人為受貨人,自義大利進口Polie型號LBS76、每套共分裝四箱、每箱編號No.1至4 之放大機機台兩套,除系爭機台尚未出貨,存放在晉越公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
0 號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外,其他機台已委由上訴人封板包裝出貨。依證人王承偉證述及卷附之相關資料,足證存放於系爭倉庫之系爭機台已於103 年8月8日因失火而燒燬。
依卷附兩造不爭執之電子往來郵件所示,被上訴人進口機器後,原本先存放在自己租用之倉庫,再由上訴人依指示至該倉庫取貨後運送至指定之地點,其後則改將進口之貨物直接運送至晉越公司之倉庫存放,核與證人簡玉婷證述之情節相符。可知兩造間為辦理進口機器運抵臺灣後之保管、通關及運送等事宜,所議定之契約係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單一混合契約,而非單純之運送契約。證人林英偉、簡玉婷所證,雖與王承偉所證其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洽談和解賠償內容,係以運費的三倍做理賠者不同,然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以三倍運費計算之支票後,既未明示放棄其餘請求,難認兩造已就系爭火災造成之損害達成和解。兩造成立涵蓋倉庫、委任與運送性質之混合契約,系爭機台於交付上訴人之保管期間因失火而燒燬,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該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己,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系爭機台遭毀損所受之損害,洵非無據。系爭機台遭毀損之損害為337萬5,187元(兩造同意依起訴時歐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換算新臺幣),扣除上訴人已賠償84萬4,116 元後之金額為253萬1,071元。系爭貨損並非因貨物運送而造成,並無運輸契約限制責任之適用,即應適用有關倉庫之規定。系爭機台滅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民法第601 條之2規定之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53萬1,071元本息,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再予審酌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之敗訴判決廢棄,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判決連結這邊走: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1551%2c20201014%2c1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陪你準備國考不孤單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外交國防委員會就「經國號戰機性能提升案執行情形」質詢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與空軍司令部參謀長。林佳龍表示外交跟國防密切相關,提升IDF性能是在國家安全層次相當好的Solution,應加速IDF升級的時效及規模,以維持我國空軍戰力優勢。 林佳龍表示,提升IDF性能是在國家安全...
承攬 時效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債權憑證時效>
當債權人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時,
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未來債權人查到債務人有財產時,
可再次依據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
債權憑證也是有時效的,
債權人必須在時效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否則可能會因為罹於時效而產生無法挽回的後果唷。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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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 時效 在 康裕成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是我的投書:自私自利的國民黨,抹黑氣爆已被高雄市民唾棄!
全民對於太魯閣號事故的善意捐贈,再次成為國民黨發動烏賊戰抹黑的目標,還私心竊喜地把高雄氣爆善款當子彈。國民黨難道不知道,這致命的子彈將是射向自己?
過去這幾年國民黨挾紅媒鋪天蓋地創造出的假新聞、LINE謠言早已被高雄市民看透,消失的監視器還沒出現,國民黨的謊言已經多到讓市民用罷免票讓韓國瑜下台!
國民黨杜撰的氣爆假新聞不勝枚舉: 韓國瑜競選總統時,韓團隊指控陳菊前市長氣爆會議神隱,被我直接打臉:那天明明就是和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去勘災啊!韓團隊氣噗噗又說,高雄氣爆善款使用條例有「帝王條款」,這又被我打臉:打到朱立倫、傅崐萁,八仙塵爆、花蓮震災也都有這一條,藍營連搞出兩大烏龍,一個是不知道陳菊是陪江宜樺勘災,一個是不知道國民黨自己執政的縣市善款也有這一條條文。
此外,藍營指控陳菊市長用善款出國觀光,傻眼的是,那時候還是韓國瑜主政的市政府拿出來的佐證資料寫的是:未使用於出國!而國民黨前立委陳宜民大放厥詞汙衊許銘春部長承攬氣爆訴訟案,被證實子虛烏有,陳宜民公開在FB上向許部長道歉!這些謊言一再被搓破,這些抹黑記者會每一場陳麗娜議員都在場喔,貴黨談誠信? 先把消失的監視器交出來再說!
陳麗娜抹黑善款為陳菊市府打官司擦屁股? 法律訴訟實務我比妳擅長,我比較台灣數個大型公安事故受災民眾求償的案例來分析:
第一案,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東星大樓倒塌,造成87人死亡,105人受傷,纏訟14年,建商脫產,受災戶一毛也沒拿到,只等到一紙沒用的判決書。那國賠呢?一二審都認定台北市府工務局沒有盡審查責任核發建照,但北市府執意上訴最高法院,最後在輿論的批評下,北市府於2007年與受災戶以1.2億元達成和解。結論:自行訴訟14年贏了卻沒拿到實質賠償,國賠等8年。
第二案,2015年八仙塵爆,499人死傷,受害者自行訴訟向八仙、呂忠吉求償共99億,花了6年,法院判決是呂忠吉賠償1億2千萬,八仙僅判賠542萬,求償獲賠比例僅有1.2%,而民事訴訟還未定讞,要繼續打下去。
第三案,2014年高雄氣爆,因啟動代位求償,受災戶最快在1~2個月內就拿到賠償,幾乎9成以上受災戶在6個月內獲得求償金。為什麼我印象如此深刻,是因氣爆8月不幸發生,但年底快過年時,市府專案辦公室同仁被要求提領好現金,受災戶到現場繳交求償證明文件便立刻撥款,要讓大家獲得補償有錢安穩過年。啟動代位求償計畫,正是因為過去重大災害的殷鑑歷歷,訴訟程序曠日廢時,氣爆至今第7年了,民事求償訴訟仍未定讞。官司交給市府去打,要走國賠的、要自行訴訟的,善款也都給予訴訟及律師費補助。
東星大樓14年、八仙塵爆6年只拿到求償的1.2%,高雄氣爆6個月讓受災戶先獲得一筆補償金安穩生活,法制局協助審慎收集證據也讓災民獲得一審96%的求償判決比例。因此,從補償時效、獲償比例、居民心理安定及生活安定,每一項的評估都證明高雄氣爆走代位求償的決策是對的,在重大公安事故求償上更具有重大意義。
一位領導人當年正確的抉擇,當絕大多數的受災戶能夠安穩度日,即使讓她日後承擔了多少莫須有的抹黑及罵名,我相信讓陳菊前市長再選擇一次,她還是會作對「人」對災民最好的選擇。
最好的見證就是,當太魯閣事故衛福部捐款帳號被國民黨惡性誤導時,高雄氣爆重傷者徐晏祥率先捐出10萬元,因為他知道善款捐給政府的運用是公開透明的,而他本人就是高雄氣爆善款照顧的真實人物。他PO出他跟花媽溫暖擁抱的照片,讓我也非常感動,試問國民黨,你們一謊接一謊抹黑的言論,能夠獲得這樣真切的相挺嗎? 請停止在高雄的傷口上攫取政治利益!
https://www.storm.mg/article/3611438
承攬 時效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2)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外交國防委員會就「經國號戰機性能提升案執行情形」質詢國防部副部長高廣圻與空軍司令部參謀長。林佳龍表示外交跟國防密切相關,提升IDF性能是在國家安全層次相當好的Solution,應加速IDF升級的時效及規模,以維持我國空軍戰力優勢。
林佳龍表示,提升IDF性能是在國家安全層次相當好的Solution,唯有自己具有製造戰機的能力,在國防安全上以及對美及其他國家交涉高性能戰機的採購上才有談判的籌碼,美國也是在我們自主研發到一定程度後才賣給我們更好的戰機,顯見外交跟國防具有密切相關。民進黨執政時期從2001年開始進行戰機改良方案,撥給漢翔一年10億,共70億,由中科院和漢翔公司負責執行,林佳龍說,IDF 從I Don't Fly 到I Do Fly當時他在國安會見證了國軍的努力與貢獻。
林佳龍表示,IDF性能提升方案是具經濟效益,從「空對空」(air to air )性能提升到「空對地」(air to ground),中科院也研發出長程對地攻擊彈藥,當美國不確定是否賣我們F16 C/D時,升級後的IDF與現有機種比起來,在國家安全層次有其重要的地位。
林佳龍質詢國防部有關IDF升級的時效及規模。他說當中國殲15、殲20都加入戰力,而且戰機性能質量提升速度非常快,我們的空優略顯不足,國軍在相對的武器是否足以對抗?當美國還未能售給我F16C/D,為什麼不加速升級IDF?是國防政策未定?還是國防預算不足?還是馬英九不喜歡發展這種能打擊中國,對地攻擊的武器?
林佳龍質詢國防部委託漢翔的案子占漢翔經費越來越低,強調我國航太業的自主能量,漢翔民營化後朝向多元化經營,但我們還是需要漢翔重點發展計畫,不要缺乏發展的主軸,為了要生存去做核心國防工業不是那麼相關的業務。
國防部認為,漢翔有其民營化的評估,但承攬國防工業不能有陸資,國防部希望漢翔維持住軍機研發、修復的能力,目前委託漢翔的經費占國防部11%。第二批IDF機隊性能提升,經費為169億元,規劃在103年至106年委由漢翔公司執行,是否能加速完成全數IDF機隊性能提升,需考量漢翔有生產線問題、空軍兵力調配問題,以及預算是否通過,也才能如期103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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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猶記有一題題目是這樣出的:
甲和乙訂立承攬契約,承攬期間甲乙之間雖有書信往返,但甲未支付任何款項,
承攬人乙在二年後對甲聲請提付仲裁,試問當事人法律關係
這題我直接以
承攬人墊款適用兩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7條第2項)
承攬人對甲聲請提付仲裁,按民法第129條第2項,理當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惟因乙於兩年後提出請求,故請求權已罹於兩年的時效,
甲可以以乙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對乙提出抗辯。
很抱歉,因為之前寫過的題目還未碰到時效消滅之後,
承攬人仍聲請仲裁這樣的題目,故我不確定時效過後,
聲請仲裁是否還是會發生時效中斷,所以沒有把聲請仲裁的效力寫的很清楚,
直接寫甲可以對乙的請求權提出抗辯,不知道就這個題目的邏輯成不成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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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thing, without blind insistence, is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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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mmyWr (115.43.24.188), 07/12/2014 11: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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